《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外包工程安全办理的若干规则》现已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印发。
第一条 为有用防备和遏止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出产安全事端产生,规范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外包工程安全办理,实在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出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办理暂行办法》等法令、规章,拟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以外包工程的方法从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会意、出产等工程施工和作业活动的安全办理和监督。
第三条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对工程进行发包的,严厉依照《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办理暂行办法》规则进行发包,其间对井下采矿、掘进工程进行发包的,除爆炸承揽单位外,大中型矿山承揽单位不得超越2家、小型矿山承揽单位不得超越1家,禁止对采掘工程进行转包。鼓舞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树立本单位采掘施工部队,逐渐撤销采掘工程对外承揽,或许施行全体保管。
矿山规划等级区分依照《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出产会意规划规范的告诉》中的分类表实行(见附件)。
第四条 发包单位应当实行外包工程安全出产主体责任,对承揽单位施行一致办理。发包单位应当装备专职安全出产办理人员和采矿、机电、通风、地测(防治水)等工程技术人员,其首要担任人(实践操控人或许法定代表人)应当每月安排相关人员对承揽单位实行安全出产法令法规、危险排查办理、教育训练等状况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查看。
发包单位应当树立外包工程安全出产绩效查核机制,拟定查核细则,对承揽单位及其项目部每月进行一次安全出产绩效查核。
发包单位的上级企业应当将外包工程归入安全办理规模,施行监督查看,不得以添加公司层级等方法下放安全办理责任。
第五条 发包单位应当安排承揽单位及其项目部树立健全外包工程协同作业机制,一起树立安全出产委员会,定时研讨安全出产问题,将外包工程危险分级管控、危险排查办理、安全教育训练、领导带班下井、事端陈述与快速处置等作业归入协同作业规模。
第六条发包单位应当依照《企业安全出产费用提取和运用办理办法》的要求,足额提取安全出产费用,并根据外包工程安全设备和安全办理需求,精确测算外包工程安全出产费用,并在安全出产办理协议中清晰外包工程安全出产费用运用规模、额度或许单价份额,保证安全出产所需投入,并监督承揽单位依照拟定的安全出产费用运用计划实行。
第七条发包单位与承揽单位在签定工程承揽合同时,应当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签定安全出产办理协议,并在10日内抄送发包工程所在地矿山安全监管部分。
第八条 承揽单位应当根据《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办理暂行办法》规则,获得非煤矿山安全出产许可证和相应等级的施工资质,并在其资质规模内承揽工程,禁止资质挂靠。承揽单位及其项目部应当依照法令法规规则,设置安全出产办理机构,装备专职安全出产办理和技术办理人员,首要担任人、安全出产办理人员应当具有相应资质和才能,并经考试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有必要持证上岗,禁止冒用别人资质,其他从业人员有必要经训练合格后上岗。
项目部按规则应当装备与工程施作业业相适应的采矿、机电、通风、地测(防治水)等专业专职工程技术人员,至少装备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许具有5年以上井下作业经验的专职安全出产办理人员。
第十条 承揽单位及其项目部担任人对外包工程安全出产费用的办理和运用担任,严厉依照承揽合同和安全出产办理协议的约好实行责任,确保安全出产费用运用到位,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承揽单位及其项目部应当实在实行安全出产办理协议约好的各项责任,依照有关规则拟定施工计划,推动危险分级管控和危险排查办理作业,严厉实行领导带班下井准则,强化特种作业、动火作业、穿插作业等高危险作业办理。承揽单位及其项目部首要担任人有必要到岗履职,项目部首要担任人不得兼任其他工程项目担任人。
第十二条 承揽单位下设项目部的,应当拟定安全出产查看计划,首要担任人(实践操控人或许法定代表人)或许领导班子成员对所属各项目部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出产现场查看,树立查看台账,要点查看项目部的各项规章准则、操作规程、人员持证上岗、安全训练与应急演练等实行状况。
项目部、未设项目部的承揽单位首要担任人应当每周对作业现场至少安排一次全面安全出产查看,要点查看作业现场的危险管控办法实行状况,加强危险排查办理并完成闭环办理。
承揽单位上级企业应当定时对各承揽单位及其项目部展开全面监督查看,剖析存在的问题,研讨拟定安全办法并监督施行到位。
第十三条 承揽单位及其项目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则,拟定应急救援预案,并与发包单位应急预案相衔接,及时展开应急预案、应急常识以及自救互救、避险逃生技术的训练和演练活动。每年至少安排一次归纳应急预案演练或许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安排一次现场处置计划演练。
第十四条 矿山安全监管部分发现发包单位存在以下景象之一的,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追查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矿山安全监管部分发现承揽单位及其项目部存在以下景象之一的,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追查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发包单位、承揽单位、项目部及其首要担任人存在严峻违法失期行为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则,归入安全出产领域严峻失期名单办理,施行联合惩戒。
第十七条 矿山安全监管部分应当将辖区内发包单位与承揽单位及其项目部一致归入监管规模,依照分级、属地办理的准则,查看外包工程安全出产办理协议,承揽单位的企业从属联系、资质等级、安全出产办理准则、安全出产办理机构、工程技术人员和安全危险管控、危险排查办理、安全投入等状况。
承揽单位不实行法定责任、呈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产生出产安全事端的,矿山安全监管部分应当依法追查承揽单位及其上级企业直至总部首要担任人的责任。
矿山安全监管部分发现矿山会意项目的勘测、规划、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触及其他部分责任的,应当转送有关部分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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